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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津检语丨残疾人应被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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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从业者勤恳履职、却被用工单位以残疾为由克扣工资,既违反了同工同酬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残疾人就业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实施歧视性对待。残疾人从业者凭自身努力工作,理应获得同等薪资。


法律从不缺位,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让每一份努力都被公平对待。

龙津检语

身残志坚业绩优,无故扣薪法不容;

同工同酬禁歧视,公平正义护残友。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遵循残疾人便利原则,且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来源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戴芳芳
责编 :邱怡腾
监制 :谢小泳

总监制 :卢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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