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也是国家信用的体现。然而,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近年来部分商户拒收现金的行为屡见不鲜,尤其对老年人、农村地区居民等群体造成支付障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法律定义与内涵
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是指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支付方式,或者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性措施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从法律层面来看,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 违法性:直接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2. 侵权性:剥夺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支付方式选择权,尤其是对特定群体构成歧视;3. 危害性:损害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可能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将“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行为”明确定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理由,不接受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支付方式或对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排斥性措施的行为”。这一定义既涵盖了直接拒收行为,也包括了变相排斥现金支付的做法,为整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表现
1. 明确告知拒收:商家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在广告宣传中以此为口号,直接表明不接受现金。
2. 未开通支付渠道: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大厅不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代收费业务时不接受现金支付,采用一卡通形式却不支持现金购卡充值等,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
3. 采取歧视措施:不明确说拒收,但长期不备足找零备付金,导致现金支付很难完成,或者针对现金支付要求更高的费用,对现金支付进行歧视性排斥。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容易与拒收现金混淆,比如无人销售方式,像无人零售机构、无人停车场等现场无人员值守的情况;以及有现金支付渠道的场所,如美食广场、旅游景区等统一收银场所,要求使用“一卡通”消费,但允许用现金对一卡通充值和退款的;还有因收付款双方对现金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或临时备用金不足、现金真伪鉴别有异议等偶发情况,一般不属于拒收现金。
三、拒收现金需承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遭到拒收现金,消费者如何维权
遭到拒收现金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 与商家沟通:首先尝试心平气和地向商家指出其拒收现金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其改正并正常接受现金支付。明确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
2. 向相关部门投诉:若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也可拨打12363进行投诉反映。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3. 留存证据: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交易时的场景照片、视频,与商家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在需要时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诉求。
4. 提起诉讼:如果通过上述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且自身权益受损较大,可以考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